看到一个很
B的法院判决,一名男子婚前隐瞒自己有性功能障碍,一直瞒着女友。
证领了,婚结了,女生甚至都没要彩礼。
直到结婚后好些日子,妻子发现完全是个扶不起的软卵,这婚后生活是一天都没法过了!
妻子敦促被告至医院检查,经检查发现,已经B起困难两年。
妻子真是乌鸡鲅鱼了,基于俩人基于信任领证,结果你给我整这个?
接下来故事的走向如何?是离婚吗?
不,还有更骚的~
把婚姻撤销了,就当这婚没结过!
《民法典》规定,有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:
要么是一方采取暴力、威胁、恐吓等手段,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、健康、荣誉、名誉、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,迫使对方屈从之下结婚;
要么是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,
那惨姐们儿气坏了,这tm是骗婚啊!
她知情权、婚姻选择权,要求撤销婚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——
“该案系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引起的撤销婚姻纠纷。被告在结婚前两年已经发现自身存在勃起功能障碍,但未引起足够重视,亦未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原告,婚后共同生活才知晓该情况。
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,属人伦常情,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 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。法院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情况,认定其属于“重大疾病”的范畴:一方面认为,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够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,其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;另外一方面,从婚姻立法目的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来看,其本质是当事人做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疵的,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缔结的。
因此,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,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。从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,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“重大疾病”。
本案中,对于原告而言,其带着与被告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缔结婚姻,被告婚前患有上述疾病,足以影响原告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选择,属于婚前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和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。如原告婚前知晓仍愿与被告结婚,或婚后得知仍愿与被告维持婚姻,则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。现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原告,原告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,被告亦表示配合,故该案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律和事实要件均已具备。“
法官明白人!
02
不知道大家对这个判决有什么看法。
我觉得叭,判得好,判
️实在是太好了!
X能力不好,是原罪吗?
不是。
老老实实坦白,苦练其他绝活儿弥补,或是有充分的自知之明通过其他手段补偿老婆,最后俘获女孩好好过日子,也是可以的,这才是真男人的担当!
但你隐瞒人家姑娘结婚,让人家守活寡耽误一生,甚至可能还是黄花大闺女就顶了离婚的名声,真的坏透了。
这个规则对于女生亦是同样的约束,通过欺骗和隐瞒,隐藏重大疾病结婚,就是坏。婚姻被判决撤销,有可能彩礼也是要退还的。
X功能并不是绝对的,只要肯花功夫练习,肯花心思疼爱伴侣,没有
你还有手吧!没有
你还有嘴吧!只要好好琢磨,真的不存在绝对的废物!
咱不怕菜的,就怕坏的,在X功能上吹嘘或者隐瞒,是本质的人品问题,是自大、懦弱、虚伪、狡诈等等恶劣品质的映射,是大雷区!
哪怕不谈结婚,就轮找伴侣找恋人,X功能上骗人吹牛的,背后都有大雷,建议大家采取一票否决制!
最新评论
我
确实很纠结
我可以吗
想知道文章中的所有密码是啥?
我就喜欢四爱小说
写的真好
遇人不淑,看得我好难过。
我理解的sm本质上还是平等的,不平等只是一种默契,否则就不好玩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