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究竟怎样才算“性同意”?

究竟怎样才算“性同意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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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yes means yes,else means no.”

看到最近大家都在讨论的一些事,以及自身对于BDSM群体日渐低龄化的担忧,便想给大家做一期非常非常基础的科普,也是一期防止大家在日常相处中被偏见带跑的科普——关于什么是“性同意”。

PS:本文与法律相关的部分,主要借鉴的是罗翔老师在2020年在《一席》栏目中关于“性侵”犯罪的讲座,这一期讲座非常非常精彩,强烈推荐大家去看一下完整版,我会在文末附上链接。

由于“法律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”,所以这篇文章我们将从低到高,先看看法律上如何定义“性同意”,再去探究我们内心道德层面的“性同意”。

我们都知道,“性自主权”是每个人类个体的基本人权之一。我们有权力决定跟谁发生性关系,不跟谁发生性关系,无论对方是老师、亲人、dom、S云云,都不能迫使某个个体违背ta的意志。

但罗翔老师认为,“违背意志”是一个心理学概念,意志是一个人脑子里在想什么,很难去证明,所以在法律上看待“性侵犯”的问题,主要是一个“不同意问题”。

究竟怎样才算“性同意”?

即,看当事人做了什么,便可以被法律认定为“不同意与对方发生性行为”。

“最大限度反抗”标准

在很长一段时间里,世界范围内流行一种对于“不同意”的鉴定标准,叫做“最大限度反抗标准”。

这是一种古老的“不同意”标准,要求受侵害人用自己的最大限度去反抗,甚至以命相搏,这样才能证明自己确实不想发生性行为。

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也多持这种立场,因为那时的女性没有主体地位,常被当做是丈夫或者家庭的财产和附庸,因此古人常说“贞操高于生命”,亦或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”,所以如果遇到性侵你不拼命捍卫自己的贞操的话,那当时的法律就会认为你同意了。

从今天的角度看,这样的“性同意”标准显然是很荒谬的,它的重点并没有在于关注受侵犯者的权益,而更多地在意“贞操”这一“财产”有没有被保全,父权制和夫权制有没有被保全。

但荒谬归荒谬,我们会发现即便是2021年,身边有不少人其实依旧秉持着这样的逻辑。例如2016年,一位加拿大的联邦法院的法官Robin Camp在审理一起强奸案时,在法庭上对受害者说,“如果你努力夹紧双腿,那么你就不会被强奸。”后来该法官因言论不当被撤职。

究竟怎样才算“性同意”?

法官Robin Camp

在我们身边,我们也常常能听到“苍蝇不叮无缝蛋,你穿短裙,露大腿,就是不守妇道,就是在诱人犯罪”等等这样的言论。

“合理限度”反抗标准

到了20世纪后半叶,随着女性地位逐渐提高,自我权利意识逐步觉醒,“最大限度反抗标准”开始在各国法学界被淘汰,进化成了“合理限度反抗标准”。

这个标准不再要求受害者以死相博了,毕竟命比什么都重要,但还是要求受害者做出合理的反抗,才能被认定表达了自己的“不同意”。比如高声呼救,肢体上的拒绝等等。

但这带来的问题是,什么才算合理限度的反抗?由谁说了算?哭泣和沉默算不算合理限度的反抗?

我记得曾经有一位找我匿名投稿的女生,她说自己和一位S约好了无性tj,但对方将她用绳子绑好之后,就食言了,对她实施了侵犯,她被固定着完全无法动弹,又发不出声音,只能哭,这算不算一种反抗?

再例如受到威胁和恐吓的情况,如果反抗会激怒对方,对自己的人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,难道沉默不能代表自己的拒绝吗?

这方面的经典案例是美国纽约州的道舍案(People v. Dorsey)。1979年8月,41岁的受害者下班,回到公寓乘坐电梯,电梯里还有一个年轻人,也就是被告人道舍。道舍看电梯里只有他们两人,就要求受害者把衣服脱掉。受害者身高1米5左右,体重不到60公斤,而道舍身高超过1米7,体重90公斤。受害者审视了一下双方非常悬殊的力量对比,然后非常直接地脱掉了衣服,全程没有叫喊,也没有反抗,之后道舍离开,受害者报了警。

究竟怎样才算“性同意”?

当时关于道舍案的司法解释

受害者认为自己的叫喊和反抗会激怒对方,为了保护自己,不受到更多伤害,所以没有反抗,但这并不代表自己同意,最后法院采纳了她的说法,判处道舍强奸罪成立。

综上我们会发现,当只有反抗才能代表“不同意”,才能代表“拒绝”时,其实是不怎么合理的。

“no means no”标准

因此,法律上关于“性同意”的标准,又进化了。现如今,包括我们国家,法律上认定“性同意”的标准主要是“no means no(不等于不)”标准。

即“只要语言上说不,就意味着不同意,意味着明确的拒绝。”

我亲眼见过的一个例子是,大概两三年前的某个聚会,聚会上一个S和一个姑娘聊得很投机,于是活动进行了一半不到,两人就出去单独吃饭去了,吃完饭之后,S又提议去开房实践一下,刚好自己带了工具,这个姑娘也答应了,甚至还在酒店下面的便利店一起买了避孕套,但是当他们开始tj之后,女孩后悔了,她对这位S说她不想继续了,想离开。但这位S没有停手。

于是结束之后,女孩报警,双方都被带走,最后的结局是男方赔了一大笔钱,双方和解。记得当时许多群里的讨论都偏向于男方,觉得他被仙人跳了,觉得他们都一起买避孕套了,女方这还能说出不同意?

也许是,我不否认“仙人跳”这种可能,但也有没有一种可能是,真的是到了那个当口,女生反悔了,她想要拒绝进一步的关系。这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应当被尊重,无论之前做了什么,当她明确表示出了拒绝,这个拒绝应该得到响应。

这方面最经典的案件是1991年的拳王泰森强奸案,当时泰森担任一个选美比赛的评委,比赛结束之后,泰森邀请18岁的冠军德斯雷·华盛顿去吃饭,邀请她坐自己的豪车去兜风,在车上泰森还亲吻了华盛顿。凌晨二人来到泰森住的酒店,泰森邀请华盛顿上楼坐一会,女方也欣然同意,两个人坐在一起看了很久的电视,之后泰森让华盛顿去洗澡,她也没有拒绝。

究竟怎样才算“性同意”?

德斯雷·华盛顿

洗完澡出来后,华盛顿发现泰森赤裸着身子,想要与她发生性行为,华盛顿表示拒绝并苦苦哀求,泰森无视了华盛顿的哀求与拒绝,强行发生了性行为。

几天之后,女方向当地警方报案,控诉泰森强奸。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陪审团的12名成员,在经过9个小时讨论后,一致裁定,泰森罪名成立。

究竟怎样才算“性同意”?

泰森接受庭审

此案就是采取“不等于不”的审理标准。在泰森看来,女方在进入旅馆之前曾与自己有过亲吻等亲密行为,并且凌晨和自己一同回到旅馆独处,本身就是对性行为同意的意思。

究竟怎样才算“性同意”?

但法官与陪审团均不认可这样的“性同意”,他们认为华盛顿的口头拒绝已经明确地表达了她的不同意。最终,泰森被判刑3年,且终身背上了强奸犯的名号。

罗翔认为,就算是有男性发自真心的认为,女性说“不”,只是害羞的表现,只是“半推半就”,那法律也应该抛弃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,让这样的男性为自己的“偏见”付出代价。

究竟怎样才算“性同意”?

在BDSM关系中,双方常会约定一个“安全词”,以安全词来表达对所处情境拒绝的意愿。这也没关系,想要告诉大家的是,无论是通过何种语言来表达拒绝,语言上的拒绝是被法律认可的,是一种明确地否认自己“性同意”的表达方式。

“Yes means yes” 标准

除此之外,罗翔老师认为,“不等于不”是法律对待“性同意”的最低底线,但是在道德上,我们还应该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,即采用“yes means yes,else means no”的“肯定性”原则。

这个原则讲的是,对于“性同意”,除非对方明确表达了同意,否则一律视为不同意。换句话说,就是BDSM中SSC里的“知情同意”原则。

做什么事情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,而不要自以为ta同意。

Ta和你接吻了,不代表ta同意啪啪啪;

Ta昨天同意了,不代表ta今天依然同意;

只有得到明确肯定的答案,才意味着ta同意了。

为什么“肯定性”原则对于性同意的判断只能在道德层面,而不能应用于法律呢?罗翔老师认为那样会导致法律打击面太广,毕竟人们无法时时刻刻地去征求对方的意见,但它的确应当成为一种自律的标准。

无论是想牵对方的手,想和对方进入bdsm的情景,想喊对方一句“主人”,想给对方发照片,其实都应当先征求对方的同意。

当然,“肯定性”原则在法律上也不是没有应用,它解决的是“性侵犯”中的迷奸问题。

当一个人失去意识,没有办法讲出“no”来表示拒绝,是否意味着ta对接下来的事都表示同意?显然不是,这时候法律就会采用“肯定性”原则,将沉默视为拒绝。

无效的性同意

讲完了道德和法律各自对于“性同意”的要求,接下来要告诉大家的是,即使做到“肯定性”原则,也并不是所有的“性同意”都是有效的。

无效的性同意有两种情况,第一种是未成年,第二种是当事人无法理性思考状态下得到的性同意。

在我国,与14周岁以下的幼童发生性行为,是100%犯罪的,因为法律不认可14周岁以下的性同意,无论男女。

很简单,只有拥有理性思考能力,有完备价值观的人才有能力去思考自己同意或不同意以这样的方式、与这样的人发生这样的行为,我国法律认为14岁以下的儿童没有这样的能力。

对于第二种“当事人无法理性思考状态下得到的性同意”,一种是刚才说的失去意识的情况,另一种则是“滥用信任地位获得的性同意”。

例如老师对学生,亲戚对孩子的性暴力,就多是滥用了影响力,看似双方自愿,其实是滥用了自己的信任地位,是在物化对方,剥削对方。

总结一下,关于性同意,在法律上目前多采用“不等于不”原则进行判断,而这仅仅是对于一个人道德底线的最低要求,我们应当对头顶的星空保持敬畏,采用更高的“肯定性”原则来要求自己:

    1. 如果你在征求对方的性同意时,对方说,“不用啦,我不想”,不要强迫别人去想;

不要因为对方的拒绝生气,对方有权力那么做,就像你有一天也同样可以这样拒绝别人;

如果你在征求对方的性同意时,对方一开始说,“可以没问题”,但后来又告诉你,“我临时又不想了”,可能确实有点耍人,也许你都做好了准备,你真的很伤心,但对方确实有反悔的权力,你没有权力强迫ta履行之前的“同意”;

如果对方失去了意识,比如喝多了,那就别问对方同不同意了,失去意识的人不想发生性行为;

也许你把对方带到房间的时候,ta还是清醒的,和你说了句“好的”,但在你洗澡的时候,ta失去了意识直接入睡,你需要忘了那句“好的”,让ta安稳地睡一觉。

如果对方上周答应你了,那是上周的事,不要纠缠对方,说“你上周明明同意的”;或者在某个早上直接拉起身边的ta,说“你昨晚都答应了,今早再来一次有什么问题?”过去同意不意味着现在同意。

如果对方开始时答应你了,但是随着性的进行,ta向你表达了拒绝,那么请停下来,即使是在性行为的过程中,我们也有表达不同意的权力。

一口气说了这么多,是真的希望大家都能够保护好自己,也去懂得如何尊重别人。当然,我更希望“性同意”这门性教育中的基本概念,有朝一日不再是通过网络科普,通过公众号科普,而是可以写进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教材里。

– 完 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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