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蜜汁兔叽
定睛一看,这是一个正经法院判决书:
“本市朝阳区xx酒店房间内,以胶带捆绑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郭某(女,25岁,河南省人)人身自由至次日12时许。被告人常某某后于2022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,其作案所适用的透明胶带12个……”
人杰地灵朝阳区,永远不会让我失望,是什么活爹专门带12卷胶带去开房??!!
活爹去开房又玩什么花样,把自己送进了牢房??!!



上门解救女子后,她从身上摘下大团大团的透明胶带。













首先,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“非法拘禁罪”。
非法拘禁罪(刑法第238条),是指以拘押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,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。

·另一类直接拘束人的肢体,把手脚捆起来,或者把人锁进小笼子里(??!);
·还有一类虽然没有直接接触,但事实上剥夺了人行走的可能性,比如把澡堂女生的衣服偷走,导致她出于羞耻心无法离开浴室。
但是,并不是把人捆起来无法逃走就是犯罪,司法机关定罪的时候肯定会判断主观要件——嫌疑人有没有犯罪的故意,也就是,有没有带着非法的目的和恶意把人捆起来。
我们来模拟法庭一下——
正常play
法官:你为什么把女友捆起来?
安分字母人:我们在play一种情趣游戏,捆她会让她爽到,获得精神上的满足。
法官:捆起来之后你做什么了?
安分字母人:我给她玩震动小玩具,她表示舒服。
法官:女友你说说,是这样吗?
女友:哎呀害羞,是啦。
法官:OJBK,你们年轻人玩的时候注意一点。
VS
违法犯罪
法官:你为什么把女友捆起来?
嫌疑人:和她吵架了,我要制服她让她冷静下来。
法官:捆起来之后你做什么了?
嫌疑人:我吓唬她说出门买刀,实际是把她扔屋里让她反省,反省好了她就知道错了。
法官:我看你也需要冷静一下,让你去小格子间里反省八个月吧,反省好了你也知道错了。

如果具有以下情节,进一步增加了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概率:
持续的时间——单次剥夺四小时以上,累计12小时以上[1]
剥夺的手段——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,或者实施殴打、侮辱、虐待行为[2]
实话实说,定罪标准还是很严的,绳子、小铐子看似是道具,但也能把人实实在在放倒了动弹不得。
我不敢打包票怎么做就一定不会引发争议,所以大家play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!

往小了说,这是一种提升愉悦的play;往大了说,被剥夺了逃跑和反抗的自由,的确是一件细思极恐的事情,如果坏人起了歹念,M将会陷入任人鱼肉、关门打狗的悲惨境地,非常危险。

一切带有“限制自由”性质的play,都是高危行为(无论是从M的安全角度,还是S的法律风险角度)。
必须在取得双方的知情和同意之后才能开始play,play的限度不能超过同意的边界(不过这种“同意”在法律上只能视作君子之约,起不到完全免责的效果,只能尽可能减少矛盾和纠纷,避免对簿公堂)。
请谨慎选择play的对象,不要和刚认识的人/有暴力倾向的人/心存杂念的人玩固定play。否则就是将自己置于吃哑巴亏or被“仙人跳”的不利境地。
严格控制固定的时间,无论是为了血液循环的身体健康考虑,还是为了M的体验和舒适考虑,固定不要超过半小时,更不能把M固定起来之后置之不理或离开现场。
设置安全词,一旦触发或察觉危险就立刻解除固定,宁可牺牲一些游戏体验也不可勉强。



[1]《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(高检发释字〔2006〕2号,自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),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1.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;
2.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,或者实施殴打、侮辱、虐待行为的;
3.非法拘禁,造成被拘禁人轻伤、重伤、死亡的;
4.非法拘禁,情节严重,导致被拘禁人自杀、自残造成重伤、死亡,或者精神失常的;
5.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;
6.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;
7.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
[2]根据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,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,应当认定为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“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”。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、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,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,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。